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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安县人民法院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机制

来源: 红安法院 时间: 2025-02-15 17:13 点击量: 25

一、总则

制定依据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《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》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(试行)》等法律及司法解释,结合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实践,制定本机制。

(二)适用范围

本机制适用于红安县人民法院在诉前调解过程中,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、法院组织开展诉前鉴定及鉴定后调解衔接的各项活动,涵盖纠纷筛选、申请审核、鉴定实施、结果运用等全流程。

(三)基本原则

1. 自愿合法原则:诉前鉴定需经当事人同意,一方申请的应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,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。

2. 以鉴促调原则:通过专业鉴定明确争议事实,为调解提供客观依据,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在诉前。

3. 高效便民原则:简化流程、压缩时限,支持线上线下办理,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。

4. 规范有序原则:严格遵循鉴定程序和调解规则,确保衔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。

 

二、衔接适用范围与启动条件

(一)适用纠纷类型

1.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;

2.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;

3.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;

4.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;

5. 劳务合同纠纷;

6. 产品责任纠纷;

7. 买卖合同纠纷;

8. 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;

9. 其他事实认定复杂、需专业意见辅助调解的纠纷。

(二)启动条件

1. 案件已纳入诉前调解程序;

2. 存在需要专业技术判断的争议事项(如损失金额、因果关系、伤残等级等);

3. 当事人书面申请或经法院释明后同意启动诉前鉴定;

4. 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,且提交明确的鉴定事项、事实理由及完整材料。

(三)不予启动情形

1. 申请人与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;

2. 鉴定事项不明确、无相应事实理由的;

3. 未提交必要鉴定材料且拒不补充的;

4. 当事人恶意拖延调解、滥用鉴定权利的;

5. 其他不适宜诉前鉴定的情形。

 

三、衔接流程与操作规范

(一)诉前调解阶段的鉴定引导

1. 调解员在接收案件后3日内,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需鉴定的争议事项,对适宜鉴定的纠纷主动释明诉前鉴定的优势及流程。

2. 当事人未申请但纠纷需鉴定方可调解的,调解员指定3-7日的申请期间,告知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。

3. 当事人同意启动鉴定的,签署《诉前鉴定知情同意书》,明确鉴定事项、费用承担初步意向等。

(二)鉴定申请审核与委托

1. 当事人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提交鉴定申请及材料,确有困难的可线下提交,调解员协助录入上传。

2. 调解员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完整性、事项明确性,组织当事人协商确认材料,需补充的一次性告知。

3. 审核通过后报请法院同意,由调解员通过平台将材料推送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;审核未通过的,书面告知理由并继续调解。

4. 司法技术部门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,协商不成的通过系统随机选定,全程录音录像存档。

(三)鉴定实施与过程衔接

1. 司法技术部门以“诉前调”字号出具委托书,载明鉴定事项、范围、目的及期限,一般案件鉴定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,疑难复杂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。

2. 法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,逾期未交的视为放弃申请,恢复原调解程序。

3. 鉴定过程中,调解员协助传递补充材料、沟通当事人意见,司法技术部门通过平台催办督办,确保鉴定按时完成。

4. 出现申请人拒不配合鉴定、被申请人明确反对等情形的,终止鉴定并恢复调解。

(四)鉴定结果运用与调解衔接

1. 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后,司法技术部门及时上传至平台,调解员在3日内将鉴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。

2. 当事人对鉴定书有异议的,调解员通知鉴定人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释说明;异议成立的,协调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。

3. 调解员以鉴定意见为依据,结合法律规定和类案参考,向当事人释明权利义务及赔偿区间,制定合理调解方案。

4. 当事人同意继续调解的,调解员在15日内组织集中调解;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,依法转入立案程序。

 

四、部门职责与协作机制

(一)立案庭(诉调对接中心)职责

1. 负责案件分流、诉前调解组织协调;

2. 指导调解员开展鉴定释明、申请接收及材料初审;

3. 办理鉴定申请报批及立案衔接手续。

(二)司法技术部门职责

1. 负责鉴定机构选定、委托书出具及材料移送;

2. 监督鉴定期限、督促鉴定结果上传;

3. 处理鉴定异议、协调补充或重新鉴定。

(三)调解员职责

1. 开展鉴定引导与释明工作;

2. 接收审核鉴定材料、组织当事人确认;

3. 传递鉴定文书、运用鉴定结果开展调解;

4. 做好全程记录并归档相关材料。

(四)协作机制

1. 建立定期会商制度,每月通报衔接工作情况,解决流程堵点;

2. 开通衔接绿色通道,实现调解平台与鉴定系统数据互通、材料共享;

3. 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全程指导调解员开展鉴定相关工作,规范操作流程。

 

五、后续程序衔接

(一)调解成功衔接

1.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,调解员协助办理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手续;

2. 鉴定费用按调解协议约定承担,已预交的凭票据结算。

(二)调解不成衔接

1. 调解员在3日内将鉴定材料、调解记录等一并推送至立案平台,依法登记立案;

2. 诉前鉴定意见可作为诉讼中证据使用,当事人无需重复申请鉴定。

(三)特殊情形处理

1.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诉前鉴定的,法院不予准许;

2. 恶意利用鉴定拖延调解的,记入诉讼诚信档案,作为后续诉讼审查的参考;

3. 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出具鉴定书的,依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。

 

六、监督管理与保障措施

(一)流程监管

1. 所有衔接案件纳入法院案件管理系统,全程跟踪办理进度;

2. 对超期未办结的案件进行督办,定期开展流程合规性检查。

(二)责任追究

1. 调解员存在违规引导、材料丢失等情形的,依规通报批评;

2. 鉴定机构存在弄虚作假、违规收费等行为的,暂停委托资格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。

(三)保障措施

1. 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调解员及司法辅助人员,加强业务培训;

2. 完善线上办理功能,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申请、缴费、查询渠道;

3. 建立鉴定机构名录库,定期评估调整,确保鉴定质量。

 

七、附则

1. 本机制未尽事宜,依照相关法律、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定执行;

2. 本机制由本院立案庭负责解释;

3. 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