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适用依据
遵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及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分类的规定。严格执行湖北省高院《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,落实管理人选任方式、动态管理等核心要求。
二、案件分类标准
(一)简易破产案件
1. 破产企业财产或债权金额≤1000 万元,且普通债权人人数<50 人。
2. 案件事实清楚、债权债务关系简单,无重大社会影响。
(二)普通破产案件
1. 1000 万元<财产或债权金额<1 亿元,或 50 人≤普通债权人人数<200 人。
2.无重大社会风险,破产程序无需跨区域协调。
(三)重大破产案件
1. 财产或债权金额≥1 亿元,或普通债权人人数≥200 人。
2. 涉及金融机构、上市公司,或在县域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。
3. 符合湖北省高院规定的 “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上” 等需竞争选任管理人的情形。
三、管理人与案件匹配规则
(一)管理人等级依据
直接采用湖北省高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等级(一级、二级、三级),不另行评定。
(二)匹配要求
1. 简易案件:指定三级及以上管理人,采用 “摇号选任 + 选三备二” 制度。
2. 普通案件:指定二级及以上管理人,优先采用摇号选任。
3. 重大案件:指定一级管理人,采用 “竞争 + 摇号” 选任方式,可邀请全省优质管理人参与。
禁止低级管理人承办高级别案件,允许高级别管理人承办低级别案件。
四、分类管理核心措施
(一)程序时限差异化
1. 简易案件:债权申报期 30 天,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受理后 45 天内召开,整体办案周期不超过 6 个月。
2. 普通案件:债权申报期 45 天,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受理后 60 天内召开,整体办案周期不超过 12 个月。
3. 重大案件:按法定时限推进,同步建立 “周沟通、月通报” 机制,及时化解疑难问题。
(二)监督考核简化
1. 个案考核:案件办结后 30 日内,由审判部门从 “勤勉履职、流程合规、债权人满意度” 三方面打分(满分 100 分,60 分合格)。
2. 动态管理: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人,暂停其本县摇号资格 1 年;连续 2 次合格的,优先获得普通案件选任机会。
3. 信息公开: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,公开案件进度、管理人履职情况,接受债权人监督。
(三)协作机制
1. 设立由审判部门、司法技术部门、纪检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(不少于 5 人),负责管理人选任、考核等重大事项决策。
2. 管理人需委托审计评估机构的,由司法技术部门统一摇号确定。
五、附则
1.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红安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解释。
2. 案件分类需在受理后 7 日内完成,如需调整分类,报评审委员会备案。
3. 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,参照对应案件类型的监督要求执行。